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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被恶意降职,律师代理成功索赔经济补偿金

来源:深圳创客法律顾问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2/1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制作TS编程主任,在公司因遭受办公室政治,被申请人单方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同时克扣其房屋补贴和职务津贴。申请人委托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尹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律师团队认为公司调岗降薪行为缺乏合法性,遂充分征询申请人各方意见后,制定了全面的代理方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非法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克扣的工资报酬以及律师费等。

案情结果:

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0元、被扣工资6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尹律师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固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调岗调薪原则上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目前法律规定公司在不违背上述四条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员工岗位。但企业需要对调岗理由、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形进行充分举证,才能免责。否则,可能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员工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可一并主张律师代理费。上述规定属于深圳地区的首创,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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