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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减资转移财产,追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深圳创客法律顾问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2/14

【基本案情】 :

原告原告公司与被告被告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生产供应LCD电子产品,双方同时进行了样品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货款总额为424823元,被告公司收货后,被告公司以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原告公司坚称所送产品均是按样品生产,并无质量问题,双方各持己见,协商多次均未果。于是,原告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追讨货款,但表示被告公司目前公司资产已经转移,变成空壳公司,没有资产可供还款。

代理律师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告公司成立于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为一百万,但2013年初,被告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申请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0万元。提交申请时,被告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出具了《公司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称:被告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经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减至人民币50万元,公司无清偿的情况。;公司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事宜,被告公司及全体股东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公司的股东程某某和张某某在该份说明上签字确认。

为确保本案胜诉后能得以履行,本律师初起诉被告公司外,还将被告公司两名股份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订购单,原告公司根据订购单向被告公司供货,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供应货物后,被告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公司有权据此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相应货款424823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公司在一审案件诉讼期间就注册资本事项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减至人民币50万元,在申请时,程某某和张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保证被告公司在减资前已处理完毕一切债权债务,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并承诺如有虚假将与公司一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公司还存在涉案债务未予清偿,程某某和张某某依据其承诺应就被告公司对原告公司所负的上述涉案债务在被告公司减资范围即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尹艳荣律师提示】:

1、老赖逃避债务的办法是转移资产,即使让您赢了官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不仅仅要想到如何赢官司,更为重要的是让确保胜诉的官司可以执行。

2、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在财产和法律责任上相互独立,在公司经营出现债务时,股东惯用手段是把公司资产掏空,转移财产。在本案中,被告公司股东以减资的名义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妥善处理完债务方可进行减资,否则因股东应在减资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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