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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讨债到法院诉讼,律师费该谁付

来源:深圳创客法律顾问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1/22

  原告聘请律师的行为相关手续合法,约定的律师费金额未超过本地相关限制性规定,且5万元律师费确已实际支付,并有相关票据为证。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有据。

  基本案情:

  汪某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2012年9月25日,因项目急需要资金,汪某向好友卢某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三个月,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同日,卢某通过其丈夫的银行账户向汪某名下的账户转账292.5万元。后汪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随后两年多时间,应卢某的要求,汪某多次出具还款协议,约定借款延展期限。但每次延展期限届满后,汪某均只能归还利息。

  2015年3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汪某于同年6月30日前还清本息,并约定如卢某提起追还借款的诉讼,其支付的律师费全部由汪某承担。4月24日,汪某在还清卢某此前的利息后,不再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无奈之下,卢某于当年10月将汪某告上法院,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及2015年4月25日以来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律师费,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聘请律师的行为相关手续合法,约定的律师费金额未超过本地相关限制性规定,且5万元律师费确已实际支付,并有相关票据为证。同时原告虽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但律师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中的“其他费用”,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被告汪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卢某292.5万元借款本金及5万元律师费,并从201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律师费则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不应包括在“其他费用”中。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债权人讨债打官司,律师费该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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