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赁物返还义务
来源:深圳公司律师工作室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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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3月15日)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传船舶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