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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约

来源:深圳公司律师工作室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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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先生:2006年5月,我租了一套房子,当时和房东口头约定租期三年,房租为每月1600元,三年不变,可现在租期未满,房东要和我解除合同,并且要我立即搬出,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不搬出吗?

  程律师:我国《》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本案中,你和房东未采取书面方式房租租赁合同,因此,你们之间的租赁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有权随时跟你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给你必要的准备。

  周先生: 2007年3月份,我乘坐一客车从南京至淮安出差,随身携带了一些货物,价值7000元。上车时驾驶员要求我支付货物的费用,但我认为货很少,就没额外支付费用。到达目的地时,我发现我的货丢了,驾驶员帮我报警了,警察也没有抓到小偷,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程律师:不可以。你并未为你随身携带的货物支付托运费用,故不能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且本案中驾驶员也无过错,故你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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