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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

来源:深圳公司律师工作室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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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后某经协商,后某经房主同意,将其承租的原出租人某单位旧办公楼的一层转租给林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年;第一年租金19万元,金1万元,于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合同一年一订,第二年租金随市场变化调整;林某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林某到银行取钱支付当年租金19万元。在取钱时,林某认为,现在只能给付10万元,另9万元及1万元违约金到房屋装修完毕后支付。后某认为林某19万元应当一次付清,林某不同意,于是后某收回了林某手里的那份合同。同时林某支付10万元给后某,后某出具收条一份给林某:“今收到租房预付款拾万元,余款拾万元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后某将部分房屋钥匙交给了林某,林某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装修,因林某系租房经销摩托车,故其在装修时要将门面的隔墙打通,正在施工时,房屋所有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出面干涉,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林某打隔墙 (原出租合同中约定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林某以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后某解除租赁合同,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未订书面合同 视为不定期租赁

  林某与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成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法官认为,虽然林某与后某之间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在林某只同意先付租金10万元时,后某不同意并收回了合同,视为双方已解除了书面合同,但租赁关系依然存在,因为,后某在收回合同时,又出具了收条,在林某支付另10万元时,双方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故实际上,双方是在履行口头约定的租赁合同。

  根据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超过6个月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双方是不定期租赁。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并不否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故合同是否成立并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租赁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租赁合同,林某所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理由相对很小,而后某享有的解除权更多一些。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租赁合同,则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只是应当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后某在林某拒绝一次性支付19万元租金时,当即收回了双方共同签字的书面合同,表明林某违约时,后某已经与林某解除了书面合同。尽管之后后某仍然将钥匙交给了林某,双方履行的并不是第一份书面合同,而是后某出具给林某的收条,该收条清楚地表明,只有在5月18日前,林某支付了另外10万元时,双方再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在5月11日房屋原出租人某单位阻挠林某打隔墙,林某要求解除合同时即产生纠纷,故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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