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3670032586
  • 联 系 QQ:943151506
  • 电子邮箱:13641425635@139.com
  • 执业证号:14403201211024719
  • 所在地区:广东 - 深圳 - 宝安区
  • 执业机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518100
  •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中粮地产集团中心20整层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品牌服务>>人力资源>>正文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2017最新消息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7/2/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125号

你们提出的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当时对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因此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把职工通过提前退休而简单地推给政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目前,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研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调整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