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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商铺租赁期限的分析

来源:深圳公司律师工作室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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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一处商铺给王先生使用,双方商定的租赁是四十五年。鉴于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租赁期限是这样的:某号商铺的租期届满二十年之后,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二十年,之后再延长五年。

【律师观点】上述合同对租赁期限前二十年的约定有效,延长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有如下两点:第一,此种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此条是强制性的规定,违反了此条就要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租赁期限届满二十年后就可自动延长,等同于直接约定了租赁期限是四十五年,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该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可以看出,超过二十年之后,合同双方有意续约的,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换言之,一个租赁期限结束后,续约时必须履行一个新的签约手续。本案当事人的做法是用租赁期限“自动延长”的约定代替了法律所要求的二十年之后“重新签约”的要求,这显然也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此种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法律特意限定了最长租赁期限,是为了体现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支配权和处分权,所有权人出租该物只是临时性的让渡使用权,若租赁期限过长则所有权人对租赁物的控制力大大减弱,不利于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个假设,若出租一方在二十年之后可能想收回出租的房屋自用或者租赁给他人使用,而租赁期限是四十五年则出租人的这一愿望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了还要承担的后果,这对于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律师建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另行一个预约合同,约定在二十年之后承租方有权要求与出租方续签一份为期二十年的租赁合同,若出租方违约则要承担何种不利法律后果,当然,这种违约责任的约定可尽量严重,以保证二十年之后续约目的的实现。二十年之后再这样约定或订立预约以满足最后五年续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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