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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及相关责任问题

来源:深圳创客法律顾问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4/10

欢迎您访问尹艳荣律师网站,很高兴能为您服务,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难题,都可以来电咨询,我的手机号码:13670032586!祝您生活愉快!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有个问题请教各位,我前些时候卖了部小车,车主是我,但我们没有去交通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只双方签了合约,写明了如发生事故或者违章责任谁负责,也按了手印,但没有经过公正处公正,请问我这种情况,一旦出了事情,这份合约有效吗

  合同部分条款有效,关于你的免责条款无效,没有过户,那么在法律上还是你的。如果出了,你要对其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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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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