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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唱片诉雅虎 雅虎中文网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深圳公司律师工作室 | 作者:尹艳荣 | 时间: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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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就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等11家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侵犯著作纠纷系列案件进行的宣判。   2008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雅虎网站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1万余元。雅虎网站不服此判决,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包括: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和水星唱片有限公司。   雅虎中文网站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  原告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了他们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7张专辑;雅虎中文网站通过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方便网络用户对涉案歌曲试听和下载,这种行为属于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雅虎中文网站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告怠于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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