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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规则

 

为保证本所工作的正常运转,保证办公室内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所全体人员进入办公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1730

原则

1.员工必须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时,应履行相关手续,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遇有病、有事时,必须事先向办公室请假,妥善安排好工作。全体人员到办公室需先在签到本上签到。

 

一、        办公秩序

1.  办公时间内工作应尽职尽责,禁止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工作时间严禁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众聊天,不准到其他办公室交谈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3.  工作时间严禁吃东西、咀嚼口香糖、玩游戏,听放音乐(随身听)声音应适当,不能影响他人工作。

4.  工作时间原则不允许接打私人电话,如因急事确需接打,应尽量压低声音,缩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话长时间交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  公共区域(包括会议室)严禁吸烟,如有吸烟者,应到指定区域并尽量节省时间,不影响正常工作。

6.  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室内任何地方堆放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7.  应维护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每日打扫办公室,保持地面、桌椅的清洁,经常清洁烟具、纸篓、毛巾、脸盆等。不乱扔烟头等杂物,办公用品码放整齐,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免落灰尘,设备要经常擦拭,用布盖好。

8.  本所设备、财物归本所所有,若因工作需要调配办公设施及用品等,须经主任批准。

二、        员工行为规范

每一员工都是本所的代表者,对员工个人的信赖,也就是对本所的信赖,请牢记,你代表的是保安律师事务所。

1.      进入办公区一律佩带胸卡。

2.      员工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礼仪规范,不允许佩载与工作环境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3.      同事间见面应相互问好,上班/下班同事见面打招呼或遇客人请用标准语言:“早晨好!”、“你好!”、“再见!”等。

4.       说话要诚恳、友好、尊重对方,不传播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生活、工作情况。

5.      打电话要言简意赅,时间一般不要太长,接、打电话要规范用语,因私不准使用本所长途电话。接、打电话后要在电话记录本上记录,重要紧急情况由接电话人及时将记录内容转告之。

6.      使用复印机时,均应在复印统计表格中详细登记后,才可以使用,注意使用完毕后将废弃物品清理干净,并关毕复印机。原则上本所复印机不提供给外来人员使用或印私人文件。

7.      未经许可不准动用办公设备,不能随意翻阅、挪用、拿走办公室用品、文件及图书资料,借阅图书资料等需履行手续,阅毕报刊杂志等要及时放回原位置。

8.      热情负责的做好接待、咨询工作,认真记录,收费必须开据收据,遇事应做到事前请示,事后要汇报。

9.      注意做好本所的保密工作,树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不该知道的不打听,不应他人知道的不传播、不索阅,不得对外泄漏本所的业务情报。

10.  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经主任签字批准后生效。经合伙人会议业务授权的事项可由分管人审批,对内、对外业务及各种开支需要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领出的现金、支票使用情况后需向主任汇报。

11.  由于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时,应按规定审批,公章管理人必须认真登记,报主任签批后方可使用,并由用章人员签字。

三、奖惩制度

1.  有以下表现者应予奖励:

(1)        在服务当事人过程中受到口头嘉评或表扬信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并能依限完成,表现良好者;

(3)        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经营管理,表现良好者;

(4)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推进和成绩者;

(5)        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提出或修正错误决定,或检举重大违规和损害本所利益者;

(6)        节约费用开去或疏堵漏洞,成绩显著者;

(7)        维护社会治安、品德高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已救人以及维护本所利益有功,为本所争得荣誉者;

(8)        对工作责任心强,乐于奉献,超范围或时间工作,对本所业务有一定促进和贡献者;

2.  有下列表现者应予惩罚:

(1)        因责任心差、服务意识或态度恶劣,受到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投诉者;

(2)        泄露本所业务机密、信息者;

(3)        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私收回扣或少收佣金者,或滞留、挪用款项者;

(4)        着装、行为不符合办公礼仪规范,或不遵守办公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

(5)        工作干私活或利用本所机器设备干私活;

(6)        无故旷工二天(含)以上者;

(7)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任工作安排,拒绝服从主任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8)        在禁烟区二次违反规定者;

(9)        私拿本所财物者;

(10)    浪费公物,损坏工作设备者;

(11)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对同事恶意攻击,致使同事蒙受不白之冤,或造成同事之间矛盾者;

(12)    工作推诿,对分管的工作不表态,以其他部门工作不予配合,造成工工作延误或经济损失者;

(13)    询问、议论他人工资、奖金收入,造成较坏影响者;

(14)    申请各种休假或辞职、调动而未得到批准不来上班者;

(15)    违反本所其它规定,有其他过失,应予惩罚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